造出来的“绝命毒师”

更新时间:2018-01-18点击数:文字大小:

海归博士后、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张正波,被媒体渲染成开制毒公司生产毒品远销欧美每月销售进账60万美元的“绝命毒师”。就在张正波案一审判决疑点重重后上诉之际,二审法院决定对张案不予开庭审理。张正波的家人发公开信喊冤,直指两年多来饱受虚假新闻的灼伤和法院不公判决的折磨。


张正波的家人最近一次见到他是在2016125日的法庭上,彼时张正波被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受审。

4个月后的201741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武汉中院”)将媒体称为“绝命毒师”的张正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7岁的张正波,是海归博士后、华中科技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副教授,从2015616至今已身陷囹吾两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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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波的姐姐张玉洁发公开信《我为“绝命毒师”弟弟喊冤》,她声称张正波就是媒体造出来的“绝命毒师”,她必须做出一切努力为弟弟讨回公道。

张玉洁表示,媒体对张正波的那些报道中除张正波的身份是真实的,其余都是虚假的,张正波本人和家属这两年多来一直饱受舆论灼伤和不公判决的折磨。

如今张正波家人最为期待的就是希望上诉后能得到公正的审判,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的法官明确告知张正波的律师对张案不予开庭审理。

被骗接受采访

2015616,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凯门”)员工冯某电话让张正波来公司办公室,称有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找他。

直到当天下午4时,张正波给妻子打电话表示晚上不能回家,让她到武汉凯门把车开走。

面对妻子反问“什么事情要夜不归宿”?张正波说完“我可以说明是什么事情吗”电话就被挂断。

在武汉凯门的办公室里海关人员把车钥匙交给张妻,张正波在门口闪一下就被带走了。

2015617,武汉海关告知张妻张正波已被刑事拘留,她只好给张正波找律师处理他的事情。

201573,有电视台在武汉海关的办公室采访张正波。他再三要求电视台不要把他的脸部露出来、不能对自己的话进行剪辑后才答应接受采访。

随后《武汉副教授化身毒师制售丧尸药 月入60万美元》的报道在多家媒体被刊发、播出。当时武汉凯门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管理经营者也是后来受审的第一被告人杨某某尚未到案。

张正波在看守所里看到电视新闻里自己不仅露脸连说的话也被剪辑,他才觉得被武汉海关忽悠接受采访。

按武汉海关的说法,201411月,武汉海关机场办事处邮检科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份寄往美国的快递包裹中藏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送检后发现其成分疑似毒品。

武汉海关随后连续截获8起类似包裹,2个邮包内可疑物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属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武汉海关调查称,上述精神药品是张正波在澳大利亚做访问学者时发现,部分国家对已经列入管制的精神类药品需求量大,而国内尚未将其列管,中间有利可图,便注册公司以研制生产医药中间体等为掩护,非法从事精神类药品的生产,主打产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

在武汉海关看来,“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就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与‘啃脸药’、‘丧尸药’同属于卡西酮类别,其危害性不亚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且在“国外需求量大、利润高”。

媒体的报道让张正波的家人很无奈,用张玉洁的话说,“报道中除张正波的身份是真实的之外,其余都是虚假的”。

管制药非毒品

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是不是“丧尸药”?早在1928年就合成的“丧尸药”俗称甲卡西酮,为粉末状态或与水混合液体,吸食饮用后有提神作用,与苯丙胺类效果类似,没有临床使用价值。

研究表明,初次吸食甲卡西酮0.5g可以两天两夜不睡觉,并伴有有恶心、呕吐等反应,且一直处于精神兴奋状态。甲卡西酮还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甚至死亡。

据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程劲松博士介绍,“丧尸药”(甲卡西酮)早在2005年就被国家食药局管控。但4号产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最初由化学家Peyton Jacob Ⅲ和Alexander Shulgin 1996 年作为一种新的抗抑郁剂合成出来并申请了专利。在有些国家,该药物是不被管控的,是作为抗抑郁药使用的。

可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并非是武汉海关说的“丧尸药”(甲卡西酮)。张玉洁反问:张三丰能跟张三一样吗?

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是一种抗抑郁剂和抗帕金森病的药物,还可用于体外诊断等(专利WO1996/039133PCT/US1996/009603),目前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荷兰等国并未列入管制目录。

而武汉凯门的涉案产品即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在201411日才被中国列入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当时主管全国毒品审判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高贵君、马岩、方文军、李静然等也对此作出解读:“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向不特定对象贩卖麻精药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张正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表示,涉及张正波案的“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不等于毒品。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只有流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亦明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要认定为毒品必须同时满足目的明确、去向明确、获得非正常巨额利润等条件。

朱明勇表示,如果不问流向与用途就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认定为毒品,相当于将毒品的认定交由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也就是将关乎人的生命与自由的刑罚制定权交由国务院下属部,属于严重的违反《宪法》行为。

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何荣功教授在2017812日召开的“毒品和制毒物品标准认定研讨会”上结合张正波案谈了他的看法:“毒品”和“制毒物品”并非科学概念,而是法律概念。《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所列的麻精药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中明确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毒品和制毒物品,需要慎重对待、具体分析。与甲基苯丙胺(冰毒)“天然”就属于毒品不同,两个目录中明确规定的麻精药品,在性质上系药品,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只有在非法作为毒品使用的场合,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毒品。所以,对于实践中买卖、运输麻精药品的行为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要注意考察麻精药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实际用途,进而准确定性。易制毒化学品作为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和配剂,功能也是双重的也就是说,其既可用于合法的生产生活,也可以用于制造毒品。所以,在生产、买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场合,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制毒物品犯罪,同样也需要考察涉案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用途,避免毒品犯罪打击范围的不适当扩大。

未直接参与

成立于20057月的武汉凯门,是一家从事电子化学品和化学中间体的技术开发和服务的公司,张正波只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之一。

张正波的大学同学杨某某在2005年找他一起开公司,张正波以几个当时均未列管的普通化合物合成路线技术入股武汉凯门。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武汉凯门法定代表人是杨某某,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化学品及化学中间体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不含危险品)

2005年—2013年之间的8年时间里,武汉凯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武汉凯门在2009年曾获得电子化学品相关专利(专利公开号:CN101987824A)。

张正波在2008年至2009年到澳大利亚做博后,他在澳大利亚所做研究课题为利用离子液体吸收火力发电厂二氧化碳,当时还申请了专利(申请号:201080043484.8)。

张玉洁表示,武汉凯门的“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并不是张正波研发的,而是在他留学澳大利亚时由武汉凯门的技术人员研发出来的。

2008年年初张正波出国直至案发,他在武汉凯门的职责仅是偶尔为公司技术员研发合法的新化合物提供技术咨询,并未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在公司也没有具体的办公室和职务。

张正波供述称,武汉凯门的产品编号最开始是他制作,制作时所有的产品均不属于国家管制品种。案发前,因有些产品上了列管目录,他就进行了一次剔除修改。

杨某某在法庭上证实了张正波的说法,2013年、2014年,4号产品的需求量开始多起来,产品主要销往美国。201411月,武汉凯门寄出的4号产品被海关扣留后,张正波告诉杨某某4号产品已在中国列入管制目录不能再生产了。

杨某某还供述,“我想把钱退给客户,但客户不同意。为了公司信誉,我就要冯某把4号产品继续往境外邮寄。直到后来冯某说4号产品已经被张正波安排销毁了,叫我不要再接4号产品的单子”。

张正波供述,当时和杨某某成立公司时就定下原则,违背中国法律的东西不能做。武汉凯门的日常管理及重大决策主要由杨某某决定,张正波仅负责新产品的把关以及协同鲍某某进行新产品的研发。

当张正波得知“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被列入管制目录后,他还在第一时间劝告杨某某停止生产和销售涉管的几个化合物,并在数次劝告无效的情况下绕开杨某某,请亲戚张某某将剩余的“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全部销毁阻止继续销售。

武汉凯门在2014年总收入约为412万元人民币,利润大概有100万元人民币。张正波虽为公司小股东,但从未参与过公司分红。一审判决书也认定他2014年的月收入为5367元,低于其他员工工资。

朱明勇表示,贩毒都会产生暴利,武汉凯门年利润100万人民币与贩毒暴利相差甚远。更何况就算没有张正波,武汉凯门生产销售“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也一样可照常进行。

朱明勇称,从现有证据看张正波本人既没有参与违禁化学品的合成,也没有指导或者命令员工进行违禁化学品的合成,更没有参与接单、生产、销售等行为,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不应被认定为第二被告人。

死刑案二审不开庭?

2016125,张正波案在武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称,2005年,被告人杨某某、张正波等人以生产销售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谋取利益,并成立武汉凯门,聘请、培训工人从事生产制造。生产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

检方称,公司成立之初,被告人张正波提供了部分产品的合成方法及工艺,二被告人还根据客户需求以及管制政策的变化积极研发可以替代被管制品的新产品。其中,杨某辉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正波负责技术指导,被告人冯某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被告人鲍某某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主要生产及销售的产品包括: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Methylone(公司编号4 )2C-B(公司编号5 )2,5-二甲氧基-4-点苯乙胺2C-I(公司编号13 )25-二甲氧基-4-点苯乙胺2C-H(公司编号20 )4-MEC(公司编号25 )MDPV(公司编号29 )1-(5-氟戊基)-3-(1-萘甲酰基)-1H-吲哚AM-2201(公司编号43 )JWH-250(公司编号45 )等。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版)》,将凯门公司编号4 号、13 号、20 号、43 号、45号等产品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该目录自2014 1 1 日起施行。

朱明勇表示,尽管一审法院认定“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但张正波案所有涉案产品均未被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毒品。

20174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正波案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辉、张正波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后以实施毒品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判决杨某某、张正波、冯某、鲍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五年。

张正波案一审庭审质证阶段,辩护人提出,提取的产品与送检的产品颜色、重量、性状均不一致,如取样2.294克,鉴定重量2.62克”;取样1.876克,送检重量为2.13克,即多次出现送检质量大于取样质量的荒谬情况。并且鉴定报告里面并没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公诉人回应称“鉴定报告里确实没有资质,但是这个(资质)是可以后面补充的”以及“现场提取的产品与送检产品颜色不一致,是因为每个人对颜色的区分不一样”。

张正波的家属质问:公安部的国家毒品实验室如果都没有资质,中国还有哪个机构能比公安部更权威?申请鉴定内容是精神药品,结果也是精神药品,怎么就变成毒品了?

张正波主动配合武汉海关调查的行为,在武汉中院的判决书中未被认定为自首。朱明勇表示,无论张正波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法院都应该依法认定其“自首”情节。

杨某某、张正波等不服武汉中院的一审判决,遂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但湖北高院拒绝张正波案开庭审理。

“判处死刑”明确说明张正波案属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朱明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和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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